《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第三条 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密码管理的机构根据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委托,承担商用密码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五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商用密码指定科研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的商用密码算法具有较高的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六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
第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以及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三章  销 售 管 理

第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第十一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
  (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发给《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将登记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第四章  使 用 管 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及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
  (四)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
  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没收其密码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泄露商用密码技术秘密、非法攻击商用密码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没收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没收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商用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

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现公布第一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一、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均实行《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密码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单位应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密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一)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目录所列商品的;
  (二)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三)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目录所列商品的。
  三、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四、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五、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批次目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最新的《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1 8443311010 静电感光式多功能一体加密传真机(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2 8443319020 其他多功能一体加密传真机(兼有打印、复印中一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
3 8443329010 其他加密传真机(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4 8517110010 无绳加密电话机
5 8517180010 其他加密电话机
6 8517622910 光通讯加密路由器
7 8517623210 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
8 8517623610 非光通讯加密路由器
9 8543709950 密码机、密码卡(不包括数字电视智能卡、蓝牙模块和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密狗)

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服务相关内容,请给我们发邮件。

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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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背景介绍

  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2007年4月23日公布的《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和《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必须首先到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并审批,审批通过获准使用的,颁发《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
  密码产品如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简称:《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
  *境外组织,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成立的组织,包括这些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外国驻华使馆、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享有相应特权和豁免权的机构除外。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申请服务内容

  我们提供申请《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相关服务内容包括:
  (1) 了解客户密码产品的相关密码性能;
  (2) 准备客户密码产品的相关说明材料;
  (3) 与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就客户进口密码产品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4) 准备申请进口许可证的相关纸质材料;
  (5) 提交申请进口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给国家密码管理机构;
  (6) 接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就相关申请的询问和质疑;
  (7) 领取并签收下发的《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
  (8) 为客户今以后使用相关密码产品提供有关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相关的咨询与服务。

《密码产品准用证》审核、签发流程如下图所示

关于《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相关事宜的海关解释

  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2009年第18号联合公告,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进口含有密码技术的商品实行密码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首批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的商品共有9个10位HS编码商品,进口单位应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密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同时,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并在进口时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的,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不予放行,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最新的《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1 8443311010 静电感光式多功能一体加密传真机(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2 8443319020 其他多功能一体加密传真机(兼有打印、复印中一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
3 8443329010 其他加密传真机(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4 8517110010 无绳加密电话机
5 8517180010 其他加密电话机
6 8517622910 光通讯加密路由器
7 8517623210 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
8 8517623610 非光通讯加密路由器
9 8543709950 密码机、密码卡(不包括数字电视智能卡、蓝牙模块和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密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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